提取上海公积金购买保障房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税控发票等材料,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支付物业费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关系证明、物业服务费发票,支付物业维修费用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发票。
一、提取公积金购买保障房的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材料;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材料。
二、提取公积金付住房费用的
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本市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本市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相关证件、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2、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服务费发票或者收据等;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材料: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凭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3、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材料、病历材料、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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