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上海公积金还贷款本息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资料,付公租房租金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婚姻信息、网签备案合同等资料,支付建设资金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公房凭证、费用分摊协议等资料。
一、提取公积金还贷款本息的资料
职工偿还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偿还上海市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贷款发放银行完成提前结清信息登记,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材料。
二、提取公积金付公租房租金的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办理好网签备案后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及其配偶在上海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然后在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在办理网签备案时还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信息等资料。
三、提取公积金付建设资金的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海市房管部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建设资金。首次办理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再次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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