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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9 09:35:51来源:汇家网编辑:大牛 49次浏览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继承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需要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要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二、委托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相关证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三、民事行为能力不全提取公积金的

职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资料

1、在上海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

2、在上海市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当完成贷款签约手续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材料;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

3、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户籍地凭证等材料;

4、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缴存地凭证等材料;

5、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毗邻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毗邻城市范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五、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提取公积金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上海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人为宅基地立基人的应当提供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

六、提取公积金还贷款本息的资料

职工偿还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偿还上海市非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贷款发放银行完成个人贷款提前结清信息登记,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材料。

七、提取公积金付公租房租金的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以及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等。

八、提取公积金付建设资金的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房管部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此后续提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九、提取公积金购买保障房的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材料;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材料。

十、提取公积金付住房费用的

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本市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本市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相关证件、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2、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服务费发票或者收据等;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材料: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凭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3、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材料、病历材料、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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