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的;
2、在上海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在上海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家庭;
4、现工作单位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1年;
5、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家庭人口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扩展阅读:如何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非上海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上海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上海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