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在法律地位、委托内容、独立决定权以及合同的有偿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得到保障。
1、法律地位不同
卖房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即受托处理卖房事务的一方,在与购房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受托人需要代表卖方进行谈判、签署合同等法律行为直接对卖方产生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介入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仅是作为中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进行介绍。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并不具备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也不承担合同履行的法律责任。
2、委托内容不同
卖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与卖房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评估、宣传、谈判、签约、过户等。这些事务涉及法律、经济等多个方面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主要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购房者订约。居间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也不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
3、独立决定权不同
卖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享有比较大的独立决定权,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如决定房屋的售价、谈判策略等。当然这些决定必须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享有独立决定权,只能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居间人的主要职责是促成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卖房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合同受托人处理完委托事务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需由委托人承担。
居间合同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通常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也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并明确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