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授权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有关批文;
①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②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⑥基金会出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⑧其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3、法定代表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公积金缴存证明;
5、单位职工省社保明细(对应社保缴交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管理户设立手续并生成单位帐号→单位开通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业务办结。
三、注意事项
1、缴存比例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该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也应该一致。
2、月缴存额的确定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确定;
③职工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3、单位开户、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必须同时办理。
4、单位每月应先确定当月缴存人数及月缴存额,无误后提交汇缴登记业务,再按核定后的单位月缴存额办理转账业务。
5、《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