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苏州印发了《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才落户办理流程。人才落户申请人先向受理机构提出落户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苏州人才落户登记表》发至落户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人及随迁人员身份信息。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可以向受理机构提出落户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落户申请。
2、受理
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材料核查主要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查验的由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
4、审批
受理机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5、迁户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省内户口迁移符合“一站式”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移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采取线上模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不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移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