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在廊坊缴存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缴存时间、缴存基数和比例、申请人转移办理条件及贷款条件,如果申请人违返了廊坊公积金管理办法将会受到惩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1、启缴时间
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廊坊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 (每月20日) 的下月起缴存。
2、扣款日
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3、缴存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廊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廊坊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1、缴存基数可以在廊坊市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 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2、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申请人在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廊坊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申请人新入职单位统一为申请人缴存廊坊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申请人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廊坊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2、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申请人。
1、连续足额缴存廊坊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廊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2、未办理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3、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按照廊坊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5、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廊坊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①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③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