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租赁期间,为了避免租户提前退租或其他方式的违约,房东一般会在出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租客提前退租或违约,房东有权扣除押金不退。在写字楼或厂房、办公区的租赁合同规定中,不仅明确要扣除押金,还会收取高额的违约金。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租户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在承租而被迫提前退租,这时房东扣除租户押金并收取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意见一合理
我国《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应当了解违约的后果。
意见二不合理
房东没收押金已经是对租户提前退租的处罚了,如果再收违约金,则是双重处罚。
按理说,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站在不同角度看确实会有两种结果。
个人看法
如果出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如果违约押金不退,那么这里的押金本身就是对租户违约的一种惩罚,实际上就是违约金,而此时再额外收取违约金,确实属于双重违约处罚。
虽然租户已经签字表示同意,但一般情况下,如果租户在租赁中途退租,房东在收到退租通知后,可以立即去寻找其他租客,而出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就是从收到退租通知到找到新租客这段时间内的空置损失。
同时合同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也要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应视为过高高于实际损失。所以收取双倍违约金往往也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