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有长沙户籍,或居住证满两年再落户1年,符合长沙低保、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已婚或离异、丧偶带子女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其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公租房时由家庭户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4、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在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服义务兵役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共同申请,已成年子女由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
5、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长沙市户籍3年以上或办理长沙居住证后连续在长沙居住2年再落户1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此限制)。
6、符合长沙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7、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住房政策。
8、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对已购未办证的住房、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应纳入自有住房的面积核定范围。
9、长沙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有长沙市户籍;
②被征收房屋外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③符合长沙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征收补偿款项低于45万元(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
④房屋被征收关系人须落户3年以上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房屋内;
⑤其他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