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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烂尾楼拒绝还贷 法院判决:支持诉求不用还贷!

发布时间:2023-12-12 11:50:33来源:光明网编辑:汇家网 27次浏览

买房买到了烂尾楼,开发商在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银行还要求贷款人继续偿还贷款显然不合理。最近,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给贷款人作出了一个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判决。

1、案件起因

刘某在2014年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营业房,开发商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交房。刘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0万后,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支付房屋余款。由于开发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起诉开发商和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契税等费用。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案件一审

由于刘某拒绝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与刘某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合同》,并要求刘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个人商品房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并且银行发放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剩余贷款应该由开发商返还,因此判决开发商对贷款本金承担偿还责任。

银行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3、案件二审

石嘴山中院接受案件后,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两重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偿还剩余贷款显然不合理,这增加了刘某的负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考虑到相关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已经在另一案件中解除,所以当《个人商品房贷款合同》因为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法院判决贷款的实际收款方开发商返还购房贷款,并直接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合理的。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4、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者刘某未能取得房屋,刘某除了支付了首付款外,还需要承担银行贷款,这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刘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银行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已经解除,开发商应当向银行返还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购房者不再承担继续偿还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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