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合肥发布了《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两种情况提取公积金,除了要满足原有规定还要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哪两种情况需要提供自住证明呢?自住证明材料又是什么呢?
一、需要提供自住证明的情况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符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提供自住证明材料。
1、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二人及以上共同全款购买的,购房人之间不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2、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
备注:异常区域是区域内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或全款购买、或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的区域。
二、自住证明材料包括两种
1、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6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