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具体如下:
1、在上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2、在上海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备注:
1、上述第2、3、4项提取公积金以后应注销公积金账户。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名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公积金余额将纳入增值收益。
3、职工持提取证明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职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在上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职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